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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军用飞机抵离中国机场时应接受监管的通知

2011-08-10
本网原创稿

关于外国军用飞机抵离中国机场时应接受监管的通知


([84]部礼字第37号) 

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执行商业性任务的外国军用运输机或其他一般性任务的外国军用飞机在抵离中国机场口岸时,应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和口岸检查制度,办理一切必要手续,接受中国检查机关的检查,具体项目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接受监督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条例》规定,中国边防检查人员登机,机长向中国边防检查人员申报机组、乘客名单,办理入出境手续,并且接受边防检查人员的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海关人员登机执行任务,机长应按我海关规定向海关申报飞机所载货物、乘客及机组人员所携带自用物品等情况,接受海关监管。 
为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官运进和运出的物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出口物品的规定》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中国检疫人员登机检疫,在检疫人员完成观察之前,除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不得上下飞机,不得装卸行李、货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出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等,需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人员在入境飞机卸货现场登机执行检疫任务。 
六、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车辆进入停机坪和其人员进入机舱,须事先得到机场民航当局的同意。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