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邀请外国人访粤
(1)需经报批方可邀请来访的外国人:
外国中央政府副部长级以上官员;重要国会议员;前政要等。一般不以地方政府的名义邀请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级领导来访。
(2)报批材料:
中方邀请的单位和名义;被邀请人姓名、职务、来访性质及目的、时间以及来访费用问题。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视需要提供邀请单位当地政府的意见函。
(3)报批程序:
邀请外国中央政府现职正部级以上官员,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联合国前秘书长来访,邀请单位应提前1个半月向省外办提出邀请,经省外办审核后呈上级部门审批。
邀请外国中央政府副部级和地方正、副省级官员,前国家副元首、政府副首脑及个别重要国家前外长、国防部长来访,邀请单位应提前1个月向省外办提出申请,经省外办审核后呈上级部门审批。
邀请外国司局级官员,其他国家前外长、国防部长,前参、众两院议长来访,邀请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省外办提出申请,经省外办审核后呈上级部门审批。
以上外宾需在省外办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邀请。
(4)办理承诺:
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省外办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上级部门批复后,省外办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二、国际会议
(1)国际会议的定义:
指与会者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含我国)在华举办的会议。主要包括:国际组织委托中国有关机构举行的年会、例会及其它会议;综合性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各类会议;涉及某一专门学术领域或是为某一课题举办的国际研讨会。
(2)申请国际会议的材料:
会议的名称(中英文)、会议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会议的目的、会议的内容、相关的背景介绍、举办的时间、地点、会期、参加会议的总人数、境外代表人数(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国外代表的主要国别、举办经费来源等。
(3)报批程序:
提前半年申请,按会议内容性质由主办单位报省主管部门并省外办审核(需附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省外办审核后报送上级部门审定。如同时邀请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代表与会,申请单位需先将代表名单报省港澳办或省台办审核,并将其书面意见一并报省外办。(申报单位说明:单独举办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申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中外联合举办的,由联办的中方单位负责申报。)
(4)办理承诺:
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省外办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上级部门审复;经上级部门批复后,省外办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