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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

2011-0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外交代表,又称外交使节,是一个国家派往其他国家或某国际组织的代表。他代表国家,负责办理外交事务。外交代表有常驻和临时两种。常驻外交代表系指派驻某一特定国家或某一国际组织、并负责同该国或该组织保持经常联系的代表;临时外交代表系指临时出国负有某种特定任务的代表。
  
  根据国际关系准则,凡独立的主权国家,都有权派遣外交代表,执行本国的外交使命,为国家利益服务。但这种派遣必须以有关双方的协议为前提。

  常驻一国的外交代表,同时可兼驻两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但外交代表兼任驻他国大使须事先征得有关各方同意。

  外交代表也可兼任派遣国在任何国际组织中的代表。

   一、外交代表的等级

  常驻外交代表等级的划分最初是在1815年维也纳国际会议上统一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决定明确把外交代表划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这就消除了在此之前因外交代表等级划分不统一而经常发生争执位次的现象。虽然1818年11月亚琛会议决定增加驻办公使一级,置于公使和代办之间,但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又取消了驻办公使,再次恢复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
  
  确定外交代表的等级是建交双方在同意建立外交关系时需要商定的要点之一。外交代表的等级应是对等的,并且明确见之于建交公报或其他建交文书中。
  
  根据两国关系的发展和变化,外交关系的等级可以升格和降格,无论是升格或是降格均应由当事国双方谈判达成协议。但建交国因关系恶化召回使节,使馆由一位外交官任临时代办,主持馆务,是不经谈判的。
  
  现将大使、公使、代办三级外交代表分述如下:
  
  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为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和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只有大国之间才能互派大使,这反映了大小国家的不平等地位。在现代外交实践中,绝大部分国家均互派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这一名称中“特命”二字并非一开始就有。据记载,从前常常发生常驻大使和特使争礼宾次序的现象,特使以自己有特殊使命为由,希望排在常驻大使之前。为此,十七世纪后期,常驻大使的任命国书中开始加上“特命”二字。这样就使常驻大使和特使在礼宾次序上处于相等地位。
  
  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把教廷大使亦列为和大使同一等级的外交代表。教廷大使是梵蒂冈教皇派出的大使。某些信奉天主教的国家将教廷大使的地位定为高于其他使节,并为外交团的当然团长。但我国和梵蒂冈没有外交关系,因而我在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宣布对梵蒂冈使节的有关条文予以保留。
  
  根据国际惯例,与大使列为同等地位的外交代表还有高级专员。高级专员是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在以英女王为元首的联邦国家之间的高级专员由总理向总理派遣,如澳大利亚、斐济等;英联邦成员国如本身另有元首,如印度、坦桑尼亚等,高级专员为元首向元首派遣。
  
  特命全权公使,简称公使。同样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只是其所受礼遇次于大使,但公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相同。特命全权公使的“特命”二字是仿效特命全权大使的名称而来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任命公使一级外交代表已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公使升格为大使。我国建国初期曾与北欧一些国家互换公使一级外交使节,后均升格为大使。近年来在大使馆内的外交人员中设立公使这一职衔的现象有所增加。但这一级公使与这里所说的特命全权公使不同,特命全权公使是外交代表中的一个等级。他的任命需经驻在国的同意,代表本国政府行使职务,而大使馆内的公使,则是外交代表机关中,在礼宾次序上仅次于大使的一级外交官员,其任命同其他外交官一样,无需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此外,列为公使级外交使节的还有教廷公使,其派遣情况与教廷大使相同。
  
  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代办所受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

  一九五四年以后我国先后与英国、荷兰根据双方政府协议,曾互派代办,其任务是,继续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事宜并办理侨务和商务业务。这是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前的一种特殊做法。
  
  临时代办不同于常任代办,他是在外交使节(大使、公使、代办)休假、离职、因故不能视事(如长期住院或死亡)时,临时代理外交使节主持馆务的外交人员。临时代办不是外交代表的一个等级。临时代办一般由外交代表机关主管政务的外交人员中级别最高者单任,它的委任,一般需外交代表本人以正式照会通知驻在国外交部长或由该外代表机关以普通照会通知驻在国外交部,并同样的方式周知其他各国驻该国外交代表机关。
  
  如遇临时代办本人因故不能主持馆务,而需重新任命另一位外交人员为临时代办时,对新的代办的任命,如外交使节本人不能发出通知,有的国家则要求由派遣国外交部长发出通知,方能有效。
  
  如外交使节离职后,外交代表机关在驻在国没有外交官员时,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派遣国在征得驻在国同意后,可指派某一职员主持使馆的日常行政事务,但由这种非外交人员主持馆务的人,不能称为临时代办。
  
  两国建交后,在首任使节赴任前,被派往驻在国办理建馆事宜的首席外交人员也称为临时代办。由于派遣国尚无外交代表驻在该国,所以得由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发出临时代办介绍书,并由使馆用普通照会周知其他各国使馆。有的国家没有发介绍书的做法,则由外交部长用电报形式通知对方。
  
  外交人员被任命为临时代办均不必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二、临时外交代表

  特使,是为执行某项临时的使命而派遣的外交代表。特使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称为总统(国王)特使或政府代表。我国派遣的特使一般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使或称政府代表。1975年我曾派遣一位副总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使应邀前往尼泊尔,参加尼泊尔国王比兰德拉·比尔·比克拉姆·沙阿·德瓦陛下的加冕典礼。1980年我曾派遣政府代表参加津巴布韦独立庆典。1981年6月亦曾派一位副委员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使,参加菲律宾总统就职典礼。
  
  常驻的外交代表也可临时被任命为特使。

  特使按其所担负的使命可分为典礼性的和政治性的两类。典礼性的,是为参加国庆、元首就职、婚丧等国家大典而委派的;政治性的是为某一特定事项进行交涉和谈判条约等而委派的。出席国际会议或传递国家领导人的亲笔信件等也属政治性的。
  
  特使的身份通常是由特使证书、正式照会或其他官方文电来确认的。特使证书根据特使的身份及任务的性质,分别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署。前往谈判和签订条约的代表的身份是用全权证书来确立的。我国的全权证书格式如下:

  例一:
  
                   全 权 证 书
  
  兹委派×××(职衔)×××(姓名)为全权代表同××× 国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条约名称)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字) (副署)
 

                      一九××年×月×日于北京

  
  例二:
  
                   全 权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姓名)为全权代表同××× 国政府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署两国政府××××(协定名称)协定。

  例三:
  
                   全 权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姓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会议名称)会议代表团团长,×××、×××(姓名)为代表,×××、×××(姓名)为副代表。
        

               (盖国务院带国徽铜印)
         
                      一九××年×月×日于北京

  外交部颁发的全权证书,正文内容同上,但要在文后加上“特此证明”字样,由外长签署,盖外交部带国徽的铜印。

  例四:
  
                   全 权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姓名)为出席××××(会议名称)会议的代表。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名)
    
                     一九××年×月×日于北京

               (盖外交部带国徽铜印)

  
  特使在其使命完成归国后,其特使身份即告终止。
  
  有的国家还设无任所大使,亦称巡回大使,是外交使节的一种,他不是常驻某国的使节,而是政府中的一种专职,当然也有临时委派的。无任所大使的任务是代表国家元首与有关国政府商谈某一重要问题、递交国家元首亲笔信件或者视察驻外使领馆的工作等。

   三、外交代表的任命和到任活动

  使节的任命 根据国际惯例,在正式任命外交代表前,派遣国须向对方提供新任外交代表简历,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征得接受国的同意。接受国应尽快以相应方式(口头或书面)给予答复。取得同意后,派遣国政府按国内立法程序予以正式任命并公布。有的国家须交议会讨论通过任命,有的国家则由国家元首直接任命。
  
  接受国政府对新派遣的外交代表一般都予同意,但也有拒绝同意的,这往往是因为该人曾有过极端反对接受国的言行,或曾有过被认为是不宜任使节的经历。因此派遣国在决定人选时应审慎从事。接受国如果拒绝该人选,可采用友好建议的方式请对方另行任命,也可以拖而不复,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拒绝该人选从道理上讲,并不构成两国间有纠纷的理由。因为接受国反对的只是某一个人。但实际上,这种拒绝常常会使派遣国感到难堪,因此,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不愉快,在征求同意的过程中,双方一般都为新提名的外交代表保守秘密。即便在接受国表示同意后,派遣国政府未公开发表任命前,双方亦须保守秘密。
  
  使节的赴任 当新任使节在取得接受国同意并经本国正式任命后,派遣国政府即可为其做赴任前的准备工作。
  
  国书 这是派遣国元首为了派遣或召回大使、公使致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书。国书,有派遣国书和召回国书两种。
  
  派遣国书是派遣国元首的信任状。国书中一般写明外交代表的任命和等级,表示发展两国关系的愿望以及请求接受国元首对该外交代表所进行的工作给予信任等内容。国书的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化,由派遣国元首亲笔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大使或公使亲自呈递接受国元首。
  
  召回国书,一般由大使或公使在职务终止时向接受国元首递交,但在实践中却往往由继任者递交派遣国书时一并递交。现我国已将召回国书与派遣国书合并为一个国书,由新任使节递交。其格式如下:

××××国总统×××(姓名全称)阁下

阁下:
  
  为巩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我任命×××先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特命全权大使。
  
  我相信×××先生将尽力完成他所担负的使命,请你惠予接待,并对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进行的工作给予信任和帮助。
  
  ×××先生业已完成其驻×××国特命全权大使的使命,现予召回。我愿借此机会对他任职期间所受到的接待和帮助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字) (副署)

                      一九××年×月×日于北京

                          国字第×××号

  
  代办持有介绍书,由派遣国外交部长签署,向接受国外交部长发出,一般在介绍书中提及召回前任代办事项,所以无召回书。
  
  英联邦中以女王为元首的各成员国间互派的高级专员不递交国书,而是向驻在国总理递交本国总理签署的介绍书。
  
  颂词 是新任使节递交国书时向接受国元首表达的祝愿词,其内容大体为转达本国元首的问候;向接受国人民和政府致意;对两国关系以及对接受国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作恰如其分的评价和表达使节本人为发展两国关系作出努力的愿望等。有的国家要求大使在递交国书时,口头致颂词,为此,使节应熟记颂词,以避免临场出错。凡要求致颂词的国家,元首一般致答词。目前,不少国家已不要求使节当面致颂词,仅要求在递交国书的同时递交书面颂词。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国元首向使节交书面答词。我国和一些国家现已取消颂词,代之以友好的谈话。
  
  新任使节在启程前,往往通过本国外交部礼宾司联系,拜会接受国派驻本国的外交使节,接受国使节尽早会见。出于礼貌,新任使节启程赴任时,接受国使节应前往送行。
  
  新任使节抵达接受国边境和首都的时间应及时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抵达该国首都时,一般由礼宾司长(副司长)迎接;代办则由较低身份的官员往迎。
  
  呈递国书 使节抵达接受国后,应尽快往见礼宾司长,了解递交国书的礼仪、程序等事宜,并请其约见外交部长。如系代办(包括新建馆的临时代办)则应向礼宾司长递交介绍书副本,并请其约见外交部长,以便递交代办介绍书。
  
  使节会见接受国外交部长时,须将其国书副本连同颂词稿副本(如接受国规定须致颂词)各一件交给对方。这些文件可附有接受国文字或国际间通用文字(如英、法、阿、俄、西文)的译本。按国际习惯,一般认为使节递交国书或国书副本后即开始履行职务,在此之前,一般不参加礼仪活动。在我国,外国使节抵达后即可开始活动,但到任日期以递交国书之日为准。
  
  使节递交国书的日期,接受国如无特殊原因而拖延过久,一般被认为是不友好的表示。有的国家习惯在一个时期内集中接受几个新任使节的国书,则另当别论。
  
  递交国书的仪式各国不尽相同,有繁有简,但都十分重视和隆重。某些君主制国家至今仍保留古老的风格,例如在西班牙,新任大使在礼宾司长或王宫典礼官的陪同下,乘坐豪华的古式马车前往王宫,使馆参礼(即参加仪式)的外交官员乘坐汽车尾随。车队由身着古装的宫廷骑士护卫。大使抵达王宫院内,乐队奏国歌,排列在宫厅两侧手执长矛的武士向大使致礼。大使由宫廷官员引入呈递国书的大厅。西班牙国王身着礼服站在大厅中央,外交大臣及国王办公厅文武官员侍立两旁。当大使行至国王面前时,以庄重的语调说:“我荣幸地向陛下递交我被任命为×××国驻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的国书。”随即将国书递上,国王接过国书后与大使握手。大使将参礼的其他外交官员逐一向国王介绍。国王与大使在客厅简短交谈后,大使即起身告辞,仍由礼宾司长或宫廷典礼官送至大使官邸。大使略备酒点招待,以资答谢。英国等君主国递交仪式也大致如此。
  
  我国递交国书的仪式经历了一个由繁到简的过程。现在我国递交国书的仪式已较简便,其程序如下:

  由外交部礼宾代表乘礼车前往使馆迎接大使,并陪同大使乘礼车至呈递国书地点(目前均在人民大会堂)。礼兵在大门口向大使致敬。大使及其使馆参礼人员由礼宾司长(或副司长)引入大厅。
  
  大使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副主席)递交国书。递交后,大使和使馆参礼人员与主席(或副主席)、外交部长(或副部长)等握手并合影留念。接着,大使随主席(或副主席)至会客室谈话。最后由礼宾代表陪送大使乘礼车返回使馆。
  
  递交国书时,大使夫人一般不参加仪式。在递交国书的仪式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礼服 是使节参加递交国书仪式时所着的服装。有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要求大使以及使馆参礼人员身着礼服或民族服装参加仪式。我国内对此并无特殊要求,对我方参礼人员的服装也无明文规定。我驻外使节递交国书时,衣着应尊重驻在国的要求,目前一般可着深色中山服,武官参礼时应着军装。
  
  礼车 是使节往返递交国书地点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由接受国准备。多数国家的礼车为小轿车,车上悬挂接受国国旗或挂派遣国和接受国两国国旗。也有用马车作礼车的,这在一些君主制国家尤为常见。还有的国家(如日本国)备有汽车和马车两种车辆,供使节选择。我国的礼车都用轿车。
  
  仪仗队 通常由数十名武装士兵组成,列在元首府门前,由典礼官或仪仗队队长陪同使节检阅,但也有列队而不检阅的。在我国内,仅在人民大会堂入口处两侧设礼兵,向使节行举手礼。
  
  国歌 通常在使节抵达时奏派遣国国歌,使节离开时奏接受国国歌。
  
  酒会 有些国家在仪式结束后,由接受国元首或其代表设小型酒会,欢迎使节及其参礼人员。多数国家仅上些饮料对使节到任表示祝贺。
  
  到任拜会和招待会 大使、公使在递交国书或代办在递交介绍书后,即可着手向接受国(又称驻在国)政府官员进行礼节性到任拜会。一般由使节提出拜会名单,驻在国视两国关系和当地习惯作法予以安排。使节夫人亦可按当地习惯拜会元首夫人和上述官员的夫人、妇女界人士,但范围较小。使节和使节夫人的拜会通常通过驻在国外交部礼宾司给予安排,我国内亦然。但有些国家允许使馆自行联系。
  
  对当地的外交团则应以正式照会发出就任通知书,一般只发建交国的外交使节,对未建交国则视两国关系而定。对外交团礼节性拜会一般先从拜会外交团团长开始,然后拜会建交国使节和友好的未建交国使节。亦有的先拜会友好国家使节,向他们了解当地有关情况。按惯例,外交团团长可以不回拜新任使节,但其他接受拜会的使节应适时回拜。按一般做法,新任大使接受公使和代办的拜会,公使接受代办的拜会,而可不予回拜。
  
  新任使节可举行到任招待会,邀请驻在国有关官员和各国使节。有些驻在国官方亦为新任使节举行招待会或宴会,邀请新任使节夫妇和外交官出席。

   四、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和离任活动

  外交代表的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终止:任期届满,被本国政府召回另有任用;使节逝世;被驻在国政府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两国发生战争或因其他事件而使外交关系破裂中断;建交国一方发生政变以及使节被解除职务或使节自愿离职等。
  
  正常情况下的离任,使节须以正式照会通知驻在国外交部长以及驻当地有来往的各国外交使节,或用普通照会通知驻在国外交部和驻在地的各国外交代表机关。在照会里并应告以临时代办的姓名;向驻在国元首、政府首脑、有关官员以及平日有交往的使节提出辞行拜会;举行告别招待会等。
  
  驻在国政府按其习惯做法为离任使节举行饯行活动,一般包括领导人会见、组织饯行宴会以及授勋等。
  
  各国使节往往由外交团团长出面为其举行招待会等饯行活动并送银盘(银盘上刻有参加人的名字)等纪念品。

  使节离任回国时,驻在国外交部一般派礼宾司长(副司长)赴机场(车站)送行。各国使节也酌情为其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