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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关于2023年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的公告

2023-02-1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各省本级参保单位:

        为维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7〕16号)、《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2〕40号)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确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按以下步骤确定,一是按粤人社规〔2021〕4号明确的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办法,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7月1日至12月31日,分别执行省本级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二是再按照粤人社规〔2017〕16号规定,确定各参保单位的支缴率、浮动档次、浮动后的费率。三是最后按粤办函〔2022〕40号规定,2023年1月至4月执行阶段性下调20%费率政策,2023年5月至12月费率执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请及时核对结果和反馈相关情况。根据各单位申报的情况,经核实,我局形成了《2023年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费率浮动情况表》,请各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有异议的,请填写《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结果意见反馈表》(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扫描发送至我局指定邮箱ssbj_duzhimin@gd.gov.cn。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我局将通过电子邮件回复相关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


附件1 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7〕16号).doc

附件2 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doc

附件3 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2〕40号).docx

附件4 2023年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费率浮动情况表.xlsx

附件5 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结果意见反馈表.doc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