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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申办APEC 商务旅行卡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1-08-27
本网原创稿

 

粤外函[2011]968号

各地级以上市外办、外事(外事侨务)局,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日前,外交部领事司在哈尔滨举行了全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会议。广东、福建、山东、江苏等省份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工作得到充分肯定。领事司要求全国各地外事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力度,将商务旅行卡申办工作做得更好。为贯彻落实全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力度,积极做好本地区民营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推介申办工作。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外事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申办工作,为本地区更多民营企业家申办旅行卡。旅行卡申办量空白地区或工作成效不明显、申办量始终上不去的地方,要端正认识,积极作为,争取把本地区民企旅行卡申办量提上去。
  二、按照领事司有关民企可在建立完善制度后自行保管APEC商务旅行卡的要求,各地对民企中持用因私护照申办的旅行卡,在企业制定本企业人员旅行卡管理及领用规定,承诺自觉接受外事部门检查,且将有关管理和领用规定送地级市外事部门备案(同时由地级市外事部门送省外办报备)的前提下,可将旅行卡交由各民企自行保管。但对实施旅行卡自行保管的民企实行动态管理,对那些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可根据情况收回企业旅行卡的自行保管权。
  三、考虑到外交部下一步拟将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面扩大到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以及台、港、澳资企业的我方人员,我省各地级市外事部门可据此早作准备,待收到外交部正式文件后立刻着手实施。
  四、为加强对我省民企申办人员身份的甄别,防止企业为非本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今后各地级市外事部门在向省外办上报申请人材料时,需提供企业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证明。
  五、民企申请人需将本人因私护照提交本地区外事部门查验,外事部门在查验申请人护照原件后,需在申请人护照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护照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外事部门的公章。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