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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8年翻译专业译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2008-08-05 11:05:46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精神,今年翻译专业译审资格评审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翻译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45号),以及《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若干文件的各项规定。现就2008年翻译专业译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凡符合粤职改办[1998]45号文规定,并具备翻译专业副译审资格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离退休人员按省人事厅《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执行。

 

二、申报人必备的资格条件

申报人取得副译审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在副译审岗位上每年考核“称职”以上,达到译审资格条件。

 

三、送审材料

(一)第二外语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规定,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

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在地级市以上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三)继续教育

申报人必须提供取得副译审资格以来,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公共课和专业课)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从事笔译工作的申报人须提交:

1)外译汉30万字以上(外译汉、汉译外均以汉字为计算单位,下同),其中自摘10万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其余20万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2)汉译外5万字以上,其中自摘15000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其余35000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审定翻译文稿10万字以上,其中自摘3万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其余7万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2、从事口译工作的申报人须提交:

除提交从事10次以上重大口译工作(如重大涉外场合主翻、谈判首席翻译等)证明之外,同时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外译汉10万字以上,其中自摘3万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其余7万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2)汉译外5万字以上,其中自摘15000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其余35000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审定翻译文稿5万字以上,其中自摘15000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其余35000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五)业绩成果

须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从事笔译工作的申报人,在业绩成果中有两项具有有关单位、部门签发或同行专家的旁证材料,证明翻译成果已产生重要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从事口译工作的申报人,在口译工作中必须有3次口译具有有关单位、部门或同行专家的效果证明;

3、主译或审定公开发表的译著、译文或独立撰写的论著、论文中,有一项获得当地或单位的上级部门二等以上奖励。

(六)论文、著作

须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出版的译著一部或在具有CN刊号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译文两篇以上(独立完成或主译);

2、出版与翻译理论和实践有关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论著一部或在具有CN刊号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两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七)其他材料

1、《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份;

4、《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正本一份,其余可送复印件);

5、个人业务总结一份(主要反映本人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等,3000字以内);

6、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综合推荐意见一份(主要反映本人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工作资历、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等);

    7、资格条件证书(复印件一份);

    8、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一份(可送复印件);

    9、免冠彩色大一寸近期照片两张,并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0、《送审材料目录》一份。

(有关申报评审表格请在广东人事网站下载,网址:www.gdrst.gov.cn。)

 

四、注意事项

(一)由于保密等原因,申报人无法提交有关评审材料的,除出具有力证明外,其水平测试,参加评审委员会统一命题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再综合评审资格;

(二)评审委员会保留对每个申报人的复核权,如对申报人水平产生疑问或怀疑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有权通知其前来进行现场复试,复试不合格者,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后,有权撤消已取得的评审资格;

(三)送审的翻译材料一律要求有原文对照,其它材料如为复印件的需注明并加盖有效公章,如为论文、论著的要求有封面页、目录,属集体作品的还要有版权页等;

(四)送审的材料单位必须密封并加盖密封章。

 

五、受理时间及地点

2008816915为受理申报材料时间,逾期报送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报送地点: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人事处(广东省翻译专业译审、副译审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大街45516

邮编:510130

联系人:袁锐强

电话:81218993

 

六、评审费

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每人580元,请在报送材料时一起缴交。

 

七、上述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冲突情形时,服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四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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