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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8年翻译专业副译审 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2008-08-05 10:17:06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精神,今年翻译专业副译审资格评审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翻译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45号),以及《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若干文件的各项规定。现就2008年翻译专业副译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凡符合粤职改办[1998]45号文件规定,并具备翻译专业翻译资格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离退休人员按省人事厅《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执行。

 

二、申报者必备的资格条件

    (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翻译(中级)职称满三年以上(含三年),达到副译审资格条件;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翻译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副译审资格条件;

3、获得博士后证书后,从事翻译技术工作满一年,符合副译审资格条件,经单位考核合格,由省人事厅(或省人事厅授权的人事部门)认定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

(二)在翻译资格岗位上每年考核“称职”以上。

 

三、送审材料

(一)第二外语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规定,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

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在地级市以上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

(三)继续教育   

申报人必须提供取得翻译(中级)资格以来,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公共课和专业课)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从事笔译工作为主的人员须提交:

1)独立完成外文翻译材料40万字以上,其中自摘10万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其余30万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2)审定难度较大的译稿5万字以上,其中自摘15000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其余35000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指导、培养初级翻译人员的有效证明。

2、从事口译为主的人员须提交:

1)独立承担礼宾接待、参观游览、出国考察、科技文化交流、贸易往来和专业性谈判等任主翻,其中有省、市级以上领导人员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和有关国际会议任主翻5次以上的有效证明;

2)笔译材料5万字以上,其中自摘15000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其余35000字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指导、培养初级翻译人员的有效证明。

(五)业绩成果

1、从事笔译工作为主的人员,须提供本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完成的译稿或审定稿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证明;

    2、从事口译工作为主的人员,在有省、市以上领导参加的涉外活动或正式业务谈判场合任主翻5次以上,并提供单位领导或同行专家出具的效果优良证明。

(六)论文、著作

申报者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专著一部;

    2、译著一部;

    3、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论文两篇(在有CN刊号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

    4、论文一篇(在有CN刊号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及内部使用的专项分析报告两篇。

(七)其他材料

1、《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份;

4、《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正本一份,其余可送复印件);

5、个人业务总结一份(主要反映本人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等,3000字以内);

6、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综合推荐意见一份(主要反映本人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工作资历、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等);

    7、资格条件证书(复印件一份);

    8、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一份(可送复印件);

    9、免冠彩色大一寸近期照片两张,并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0、《送审材料目录》一份。

(有关申报评审表格可在广东人事网站下载,网址:www.gdrst.gov.cn。)

 

四、注意事项

(一)由于保密等原因,申报者无法提交有关评审材料的,除出具有力证明外,其水平测试,参加评审委员会统一命题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再综合评审资格;

(二)评审委员会保留对每个申报者的复核权,如对申报者水平产生疑问或怀疑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有权通知其前来进行现场复试,复试不合格者,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后,有权撤消已取得的评审资格;

(三)送审的翻译材料一律要求有原文对照,其它材料如为复印件的需注明并加盖有效公章,如为论文、论著的要求有封面页、目录,属集体作品的还要有版权页等;

(四)送审的材料单位必须密封并加盖密封章。

 

五、受理时间及地点:

2008816915为受理申报材料时间,逾期报送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报送地点: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人事处(广东省翻译专业译审、副译审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大街45516

邮编:510130

联系人:袁锐强

电话:81218993

 

六、评审费

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每人580元,请在报送材料时一起缴交。

 

七、上述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冲突情形时,服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四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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