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事网
网站首页 | 外事机构 | 外事要闻 | 广东外事 | 机关动态 | 政策法规 | 礼宾礼仪 | 领事业务
外国媒体 | 友好省州 | 民间友好 | 服务大厅 | 咨询监督 | 外事知识 | 翻译园地 | 交流园地
韶关
阳江
清远
|
|
|
|
|
最佳分辨率:1024
 您现在:首页 > 政策法规 > 领事法规
【浏览字体:
关于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枪支、弹药的管理办法
2003-10-09 09:12:14 

1981年11月起实施

    一、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进口枪支(含猎枪,下同)、弹药,必须事先照会(一式两份,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境。 

    二、枪支、弹药携运入境时,须向海关申报,经边防检查站审核后发给携运证。携运入境后有关外交代表机关应通过外交部礼宾司向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登记,交回携运证,填写北京市公安局所制的《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及人员持有枪支、弹药登记表》一式两份(可向外交部礼宾司索取)。携运出境时,应提前五天照会外交部礼宾司申领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携运证,在出境口岸向海关申报,经边防检查站核查,收回携运证后放行。      

    三、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持有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包括气步枪、气手枪,下同),须照会通知外交部礼宾司。携运出境时,应事先照会通知外交部礼宾司注销。              

    四、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持有的枪支、弹药一律不得携出各该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 

    五、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持有的气枪禁止在北京下列地区使用:

    (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个区;                                             

    (二)近郊区及远郊区、县的城镇、居民住宅区、使馆区、机关、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住地周围一百公尺以内; 

    (三)公园、公共场所、参观游览地区; 

    (四)机场、铁路、公路、通航河道等交通沿线两侧各一百公尺以内; 

    (五)水电枢纽及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周围一百公尺以内。 

作者:
 
 
站内搜索

  广东外事 更多
全省外事干部培训班在汕头举办
张德江:做好七项工作 转变观念建"大外事"格局
韩国京畿道体育代表团访问广东
埃塞俄比亚能力建设部国务部长访粤
中博会今在穗开幕 张德江黄华华会见意大利总理
  机关动态 更多
全省外事干部培训班在汕头举办
黄子强主任会见菲华工商总会代表团
汕头市外事侨务局全面实行办事回执制度
于敏副主任率队参加全国领事证件工作会议
省外办与驻穗领事和新闻机构举行羽毛球友谊赛
  友好省州 更多
广东省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一览表
广东省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一览表(按洲分类)
广东省历年缔结友好城市统计表(1979-2005)
  领事业务 更多
中国领事认证
外国驻华使馆认证规定、收费
领事常见问题问答
领事认证的相关知识
领事认证业务简介(广东)
主办: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地址:中国广州市沙面大街四十五号
电话:(8620) 81218888 传真:(8620)81218569 E-mail:webmaster@gdfao.gov.cn 邮政编码:510130
由广东南方新闻网负责制作维护 粤ICP备05054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