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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
2003-08-25 16:20:16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职责 
1.每年9月,向全国各地发出当年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派人参加和指导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年检工作。 
2.汇总各地年检统计数据,审定各地报送的年检结果,当年12月,公布注册单位名单。同时,总结各地年检工作的经验和问题。 
二、中央各部委主管部门职责 
中央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应将对所属聘用单位的年检初审意见提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并抄送有关省级外事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三、省级管理部门的共同职责 
1.由省级外事办公室牵头,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年检注册工作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共同研究部署年检工作。 
2.共同研究确定对本地区聘用单位的免检、注册、表彰和处分等事宜。但是,对在本地区的中央部门所属聘用单位的处分要商国家外国专家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四、省级外事办公室的职责 
1.每年11月完成本地区年检工作。将软盘汇总的本地区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年检统计数据,连同本地区拟通过年检、不予通过年检,以及予以表彰和处分的聘用单位名单一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 
2.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的年检结果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在年度注册栏加盖省级外事办公室公章,然后交给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证书的有效期自第二年1月1日起开始。 
五、省级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汇总本行业聘用单位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审查各聘用单位报送的自检报告,根据各聘用单位本年度的聘请工作情况提出拟免检的和重点检查的聘用单位名单,将汇总后的年检统计数据及初审意见报送省级外事办公室。 
2.年检结束后,负责将有效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发还各聘用单位。对年检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六、聘用单位的职责 
1.各聘用单位均须参加年检工作,年检合格的,准予注册。不合格的,不予注册。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 
2.聘用单位须按规定时间用软盘将所要求的年检材料报省级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地方的中央部属单位同时要报送中央主管部门。 
3.聘用单位对在年检工作中找出的问题和不足,要有整改措施,并书面报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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