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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
2003-08-25 15:44:16 

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2-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我国从建国初期就开始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几十年来,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内部管理办法。这套办法在对聘请单位的调控和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等方面,都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出现不少新的情况。一方面,原有的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日益扩展,对外交往渠道越来越多,对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增高;另一方面,原有管理体系的归口管理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相对减弱,全系统宏观管理的情况难以及时全面掌握,进行地区和部门间的协调也出现了困难。这种状况使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宏观管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控现象,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聘请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底数不清、管理混乱、效益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全局的聘请效益和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曾发出《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明确指出,要对聘请单位实施资格认可。 
为了适应当前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宏观管理,在进一步放活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同时,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整体聘请效益,从1993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文教系统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经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在1992年9月底之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认可其聘请资格的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逐一认可并签署意见,于1992年11月底之前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1993年2月底之前,国家外国专家局完成复核批准手续并抄送有关涉外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1993年3月1日起,各地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办理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邀请函电和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居留证,将主要依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其注册的类别和项目进行。 

三、凡准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其资格认可的申请可随时上报,主管部门应及时同当地外事、公安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其聘请资格并签署意见,而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原聘请单位如需处以暂停聘请工作或吊销聘请资格认可证书的处罚,须由其主管部门或当地外事、公安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即正式行文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五、各地外事、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遇有问题,及时与聘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有关情况和建议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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