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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
2003-08-25 15:42:08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管理工作并有效的实施宏观调控,进一步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以及有关涉外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包括聘用专家的单位和向聘用专家单位成批量推荐专家人选的国内组织,以下同)均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外国文教专家指应聘在我院校、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负责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教育等部门和中央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负责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部门。主管部门在进行资格认可工作时,应征求当地公安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必须持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制发并经审查、批准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各涉外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注册的类别和项目进行各项管理。无此证书的聘请单位,外事部门不予办理邀请文教专家的函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文教专家在华居留证,国家外国专家局不审批其聘请计划。 

第五条 凡准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可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主管部门在审批时主要依据申请单位对国家外国专家局管理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基本内容包括: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状况;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三)工作条件、生活设施、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工作的状况; 
(四)专家经费和配套资金保障的状况; 
(五)聘请项目与本行业和国家发展计划结合的状况; 
(六)聘请渠道及人选的数量、质量状况,人选的专业结构和分布范围。 

第六条 凡已经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补办资格认可手续。认可已聘请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除依据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须核查以下项目: 
(一)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工资待遇、合同管理、教学管理、后勤管理、社会管理等); 
(三)聘用效益情况; 
(四)规定材料的报送情况。 

第七条 持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须按规定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年检注册,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 

第八条 对管理工作薄弱、聘用效益很差、屡出问题的聘请专家单位,将根据年检情况,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资格认可证书;对管理工作出色,聘用效益突出的单位,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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