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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3-08-25 15:39:36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执行《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8-0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司(局)、外事司(局): 

    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预防艾滋病的传人,或在我国发生和蔓延,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做好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若干规定》第五条指出:“来中国定居或居留一年(或来华留学一学年)以上的外国人,在申请入境签证时,须交验所在国公立医院或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私立医院的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并指出:“由于条件限制,未在本国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查的外国人,须在入境后二十天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 
  
    为使各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应聘来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须提供包括艾滋病血清学检查在内的健康证明书、并严格按照《若干规定》办理手续。 

二、各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单位,可到当地卫生部门领取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和《入境卫生检疫须知》,并在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应聘来华前寄给本人,或通知应聘者到我驻外使、领馆领取。聘请单位要提醒应聘者按照要求做好体格检查,并将经体检后由医院填写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一式两份,分别寄给聘请单位和交给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三、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在其国内进行体格检查,或者由于条件限制未在本国检查,而入境后在我卫生机构检查艾滋病(包括《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所有项目)的费用均由其自理。如因我方原因造成受聘方未能按要求提供健康检查证明,入境后的体格检查费用由聘方负担。 

四、应聘到我国院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聘期一学年以内的(不满一年),来华前没有提供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入境后又不愿再进行检查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临时居留证。 

五、凡已提供艾滋病检查证明的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合同期满后转换工作时,可不再提供艾滋病检查证明。 

六、各单位如发现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中有疑似艾滋病病人,要立即就近向预防、医疗和保健机构报告,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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