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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注册工作暂行规定》及1998年度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3-08-25 15:34:44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下发《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注册工作暂行规定》及1998年度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8-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事办公室、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厅)、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 

    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我局在总结历年年检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注册工作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此外,我们还对信息统计工作做了一些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1998年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名册〉的通知》(外专发[1998]91号)的要求及《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注册工作暂行规定》(文件中的时间自1999年起实行)的职责和程序做好年检工作。 

二、为了适应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信息化的需要,避免年度统计报表和年检报表的重复和繁琐,便于各聘用单位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外事归口管理部门之间信息的采集、统计和交流,我们开发了相应的计算机统计软件:《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信息统计系统》(附件1),供各单位使用。今后,各地只须报送软盘即可。报送方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聘用单位报送本地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地方的中央部属单位同时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省级外事办公室,省级外事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今年,由各省级外事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年检合格聘用单位的证书进行重新编号,并将编号结果报我局。编号方法如下:证书号码为7位,第一、二位为省、区、市地区代码(附件2),第三、四位为聘用单位类别代码(附件3),第五、六、七位为序号。例如,北京大学证书号为1101001,其中:11表示北京,01表示公立大专院校,001表示序号。 

四、各地对近年来院校合并中不再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应注销其资格认可证书。 

五、今年的年检注册工作须在1998年12年底前完成。请将年检工作情况上报我局。我局将于1999年1月31日前公布注册的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名册。资格认可证书的有效期自1999年2月1日生效。 

六、请各部委将对所属聘用单位的年检初审意见于11月30日前报我局并抄送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同时,将年检通知及统计软盘转发给所属在京单位。在京部属聘用单位的年检工作,今年仍由我局和北京市公安局部署。 

七、为使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议各地、各部门和聘用单位配备电子计算机及其有关设备。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注册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注册工作,做到职责分明,各司其职,依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职责 
1.每年9月,向全国各地发出当年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派人参加和指导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年检工作。 
2.汇总各地年检统计数据,审定各地报送的年检结果,当年12月,公布注册单位名单。同时,总结各地年检工作的经验和问题。 

二、中央各部委主管部门职责 
中央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应将对所属聘用单位的年检初审意见提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并抄送有关省级外事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三、省级管理部门的共同职责 
1.由省级外事办公室牵头,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年检注册工作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共同研究部署年检工作。 
2.共同研究确定对本地区聘用单位的免检、注册、表彰和处分等事宜。但是,对在本地区的中央部门所属聘用单位的处分要商国家外国专家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四、省级外事办公室的职责 
1.每年11月完成本地区年检工作。将软盘汇总的本地区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年检统计数据,连同本地区拟通过年检、不予通过年检,以及予以表彰和处分的聘用单位名单一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 
2.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的年检结果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在年度注册栏加盖省级外事办公室公章,然后交给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证书的有效期自第二年1月1日起开始。 

五、省级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汇总本行业聘用单位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审查各聘用单位报送的自检报告,根据各聘用单位本年度的聘请工作情况提出拟免检的和重点检查的聘用单位名单,将汇总后的年检统计数据及初审意见报送省级外事办公室。 
2.年检结束后,负责将有效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发还各聘用单位。对年检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六、聘用单位的职责 
1.各聘用单位均须参加年检工作,年检合格的,准予注册。不合格的,不予注册。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 
2.聘用单位须按规定时间用软盘将所要求的年检材料报省级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地方的中央部属单位同时要报送中央主管部门。 
3.聘用单位对在年检工作中找出的问题和不足,要有整改措施,并书面报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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