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事网
网站首页 | 外事机构 | 外事要闻 | 广东外事 | 机关动态 | 政策法规 | 礼宾礼仪 | 领事业务
外国媒体 | 友好省州 | 民间友好 | 服务大厅 | 咨询监督 | 外事知识 | 翻译园地 | 交流园地
韶关
阳江
清远
|
|
|
|
|
最佳分辨率:1024
 您现在:首页 > 政策法规 > 专家/留学生法规
【浏览字体:
关于下发《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08-25 14:57:12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下发《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9-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国(境)外培训渠道的管理,保证出国培训质量,现将《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 
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加强对国(境)外培训渠道(以下简称“渠道”)管理,是保证出国(境)培训(以下简称“培训”)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使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健康有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渠道是指承办中国有关单位在国(境)外培训项目的国(境)外官方、半官方、民间各类组织或机构。 
第3条:渠道应具备的条件是:在所在国或地区具有法人地位和良好的信誉;有经济实力和相应的专业水平;有组织好培训工作的基础和经验;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第4条:要充分利用对外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友好城市等交往活动,积极开辟和发展符合我需要的渠道,并逐步建立起具有高层次专业水平、相对稳定的培训基地。 
第5条:对渠道要进行评估。要把抽样评估、动态评估和普遍评估结合起来。评估的内容应包括:资信、专业特点、教学及实践能力、生活接待、收费标准等。对渠道评估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注重实效,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每年底公布评估后认定的下一年度的国外渠道名单。 
第6条: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和团组派出单位根据培训项目的要求,在当年已公布的渠道范围内优先选用。允许对国(境)外的政府部门、公益团体、国际组织和知名企业、大学等先使用后评估。先使用后评估的渠道要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备案。其他渠道必须经过评估认定后方能使用。如发现国内派出单位在申报、执行培训计划中,对渠道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7条:允许培训效果好、有专业水平、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渠道每年承接10个以内的团组:一般渠道不得超过5个团组。对超过者,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进行必要的调控。 
第8条:所有培训团组必须和承接渠道签定培训协议。若发生违约事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予以调解或仲裁。 
第9条:禁止渠道转让和倒卖团组;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收取推荐和使用渠道的中介费用。 
第10条:渠道要保证培训质量,遵守我方出国培训规定,并按报批的计划安排实施培训。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更改培训路线和日程的渠道,要采取警告、停止接团等措施。对弄虚作假、编造培训计划的渠道,坚决取消其资格。 
第11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负责制定渠道管理办法,认定渠道,对渠道进行总量调控,并对渠道评估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第12条: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秘书局按照《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做好渠道的开辟、评估、管理、推荐和综合统计等工作。 
第13条: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开辟、推荐和使用渠道的工作。 
第14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赴国(境)外培训。 
第15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所发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悖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作者:
 
 
站内搜索

  广东外事 更多
全省外事干部培训班在汕头举办
张德江:做好七项工作 转变观念建"大外事"格局
韩国京畿道体育代表团访问广东
埃塞俄比亚能力建设部国务部长访粤
中博会今在穗开幕 张德江黄华华会见意大利总理
  机关动态 更多
全省外事干部培训班在汕头举办
黄子强主任会见菲华工商总会代表团
汕头市外事侨务局全面实行办事回执制度
于敏副主任率队参加全国领事证件工作会议
省外办与驻穗领事和新闻机构举行羽毛球友谊赛
  友好省州 更多
广东省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一览表
广东省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一览表(按洲分类)
广东省历年缔结友好城市统计表(1979-2005)
  领事业务 更多
中国领事认证
外国驻华使馆认证规定、收费
领事常见问题问答
领事认证的相关知识
领事认证业务简介(广东)
主办: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地址:中国广州市沙面大街四十五号
电话:(8620) 81218888 传真:(8620)81218569 E-mail:webmaster@gdfao.gov.cn 邮政编码:510130
由广东南方新闻网负责制作维护 粤ICP备05054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