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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发放
2003-08-23 11:25:19 
《外国专家确认件》的办理

审批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
审批条件:
凡来湘工作半年以上并需办理职业(Z)签证的外国专家均须办理《外国专家确认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来湘服务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应聘来湘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3、应聘来湘从事科学、技术、工程、经济、管理、商贸、财会、税务、金融、法律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4、应聘来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上述第三、四类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来湘从事我省急缺的专业技术工作,或担任大中型或高新技术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5、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我省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申办对象应准备的材料:
文教类
1、《<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文教类)
2、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签订的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编号的标准合同复印件或政府间、友好城市间、组织间、校际交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济技术类
1、《<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
2、聘请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其他协议、协定等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家简历;
4、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
5、健康状况证明;
6、护照复印件。
办事程序: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在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将上述材料报省外国专家局,由省外国专家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办理时限 尽快办理。
《外国专家证》办理
审批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实行《外国专家证》的通知》(外专发[1994]105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
审批条件:
凡持职业(Z)签证来湘工作半年以上的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和外国文教专家均须办理《外国专家证》。
申办对象应准备的材料:
1、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签订的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编号的标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文教类);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件或聘请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其他协议、协定等(经济技术类);
2、外国专家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小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办事程序: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将上述材料报省外国专家局,并填写《外国专家证发放审批表》,由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办理。
办理时限 :尽快办理。
 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办理
审批依据:
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
审批条件
1、申办单位设置有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高;
2、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3、具备一定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
4、专家经费和配套资金有保障;
5、聘请项目与本行业和国家发展计划相结合;
6、具备一定的聘请渠道,人选的质量有保障。
申办对象应准备的材料
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2、申请单位概况
3、申请单位外国专家管理机构成立的通知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含教学评估制度)
5、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含外事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外事专干职责等)
6、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法人证和验资报告(仅限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7、国外聘请渠道的背景材料和合作协议(仅限有固定国外聘请渠道的单位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
办事程序:
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先向省外国专家局递交申
请报告和本单位概况,省外国专家局接到申请后,会同其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公安厅进行实地审核或委托各市、州人事局实地审核,确认符合资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单位上述材料汇总上报,最后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后发证。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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