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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指南-海关
2006-05-29 15:41:06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领馆和领事官员运进运出物品的通关

  领馆运进运出公务用品,领事官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托运或邮寄方式运进运出自用物品,应书面向海关申报。领事官员及随任配偶、未成年子女入出境时随身携带的或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私人行李物品,应口头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免验放行(有双边协议的按协议办理)。但在具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非公务用品、非自用物品,或者装有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时,海关有权在领事官员或其授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验。

  领馆申报运进的公务用品和领事官员及其随任配偶、未成年子女申报运进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的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

  申报运出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由海关审核后予以放行。

  “公务用品”系指领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陈设品、办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系指领事官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俱、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

  2、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运进运出物品的通关

  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者除外)以托运或邮寄方式运进运出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个人托运或邮递物品的规定办理;携运进境自用物品,包括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上述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的数量范围内的,海关予以查验免税放行。申报携运出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审核查验放行。

  3、免税运进物品的转让

  免税运进的物品,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应事先填妥《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当地海关批准。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由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除离任或其它特殊情况外,汽车必须在运进使用两年以上,且未达到中国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方可转让。

  4、文物出入境的管理

  领馆、领馆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运进属于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或限制出口的珍贵文物、金银及其制品等物品时,应向海关提供物品清单,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复运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放行。

  在华获赠或购买的文物如需运送出境,应事先向海关申报,经省级文物管理委员会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境凭证。出境时,请主动向海关交验该出境凭证及加盖的火漆印章,海关查验后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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