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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指南-免税
2006-05-29 10:28:05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可退还增值税的中国产物品

  驻华使馆及其领事官员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行政技术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中国政府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且单张发票金额合计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币的物品及劳务可申报退税,但对于自来水、电、煤气、暖气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发票无最低限额要求。

  2、办理退税的手续

  办理退税的具体方法是:驻华使馆按季汇总派遣国驻华领馆及其人员的应退税额,填报《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并附送所购物品或劳务的普通发票于次季度的首月10日前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核。建造或装修领馆馆舍的建筑材料、设备,须提供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而无须提供普通发票,申报表须由领馆馆长或领馆长授权的领事官员签字,方才有效。税务机关在审核外交部转来的有关退税申报后,将退还税款直接退拨相关驻华使馆在京银行的人民币帐户。

  3、车辆牌照和汽油的免税

  领馆公用和领事官员自用的机动车辆享有办理牌照、使用牌照、修理汽配(应税劳务)和购买汽(柴)油的免税待遇。具体手续请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与外办或税务机关联系。

  4、路桥费和机场建设费的缴纳

  中国大多数道路、桥梁和隧道都是免费使用的,但有部分设施如机场、高速公路等使用时需要付费。路桥费、机场建设费的收取主要用于公用设施的保养、维护,也有些属于有偿使用(如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这些费用不是捐税,应按规定缴纳。

  持用外交护照乘坐国际航班出境(包括去香港和澳门)的乘客,免交机场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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