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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指南-领馆馆舍
2006-05-29 09:45: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领馆馆舍和住所的购买(租用)

  (1)领馆和领馆人员可自行在市区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房子,也可以委托当地外国机构服务处代为寻找;

  (2)找到中意的房源后,应尽快通过领馆照会外办提出购(租)房申请,写明购房(租用)人姓名(如作馆舍,应写明馆名)、职务、拟购(租用)的房屋用途、地址(具体的路名、门牌和单元号)等;

  (3)外办经向有关部门核实认为该房屋法律手续完备,防火、安全等措施符合要求,适宜居住,将复照答复同意。

  (4)收到外办答复同意的复照后,可与出售或出租方签订购买(租赁)房屋的合同。具体手续可请当地外国机构服务处协助办理。

  2、领馆馆舍和住所的建造

  领馆如要建造永久馆舍和住所,应由派遣国驻华使馆照会外交部提出申请。双方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后,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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