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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指南-领事职务
2006-05-29 09:42:08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中国政府承认的领事官衔

  中国政府承认以下领事官衔: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领事代理人。

  2、领馆馆长的接受

  派遣国驻华使馆应及时将领馆新任馆长的任命及其个人简历照会通知外交部,如中方无异议,外交部复照派遣国驻华使馆的同时,通知中国驻该国大使馆为其颁发签证。

  3、《领事证书》的颁发

  中国政府同意新馆长任命后,派遣国驻华使馆应及时将写有领馆馆长国籍、姓名、职衔、领馆名称和领馆辖区的领事任命书送交外交部,外交部将为其颁发领事证书(有双边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4、代理馆长的承认

  领馆馆长暂时缺任时,领馆应将代理馆长的姓名、原职务等照会通知外办。

  5、跨领区执行领事职务

  遇特殊情况,领事官员需到领区外执行领事职务,领馆应事先通过省级外办或驻华使馆征得外交部领事司的同意。

  6、代表第三国执行领事职务

  遇特殊情况,一国领事官员需代表第三国在中国境内执行领事职务,领馆应事先通过省级外办或驻华使馆征得外交部领事司的同意。

  7、探视被限制自由的派遣国国民

  领事官员可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双边领事条约(协定)的规定及对等互惠原则探视被拘留、逮捕或正在监狱服刑的本国国民。探视申请请事先向当地省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或司法机关的监狱管理部门提出,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前往探视。

  8、旁听派遣国国民的开庭审判

  领事官员欲旁听中国法院开庭审理派遣国国民的案件,请领馆事先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联系。索要有关判决书副本等材料,可向上述法院提出申请。

  9、在馆外举办活动

  领馆或领馆人员及其随任亲属在馆外自行举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包括:庆典、纪念活动、图书展、艺术展、新闻发布会、贸易展、征文比赛、影展、研讨会、电话会议、讲座、演讲、筹资、捐赠、颁奖、授勋等),需在活动前30天向外办提出申请征得同意。申请文件应写明活动时间、地点、人数、事由、邀请对象及范围等,并附送拟张贴、散发的宣传品样本或电影(录像)样片。

  10、在媒体上刊登广告

  领馆如需在中国大众传媒上刊登有关领事业务、公民布告、公益、商务信息的广告,请提前将有关内容通报外办。

  11、在领区设立临时投票箱

  遇派遣国大选时,领馆如需在领区内派遣国国民集中的地方设立临时投票箱,应提前向外办提出申请征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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