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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指南-身份证件
2006-05-29 09:16:30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身份证件的颁发

  领馆人员及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持单独护照者,下同)到任后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颁发的“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并于外出时随身携带,遇军警卡哨及有关部门查询时,请主动出示。

  “领事官证”发给领事官员(持外交护照)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公务人员证”发给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持公务护照)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身份证件的申办

  领馆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任后,有关领馆请在两周内照会外办,为其申办相应的身份证件,并随照附送他们的护照资料页和签证复印件、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申请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名誉领事官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如领馆人员与其子女合用同一护照,只需送交本人证件照片,不必送交与子女合影照片。

  3、身份证件的变更

  如领馆人员的身份有变动,请领馆在两周内照会外办,并随照附送他们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护照(如系领事官职衔变更,护照应办理加注手续;如系行政技术人员或服务人员被任命为领事官员,请附送新签发的外交护照)、一份贴好照片的登记表和原身份证件。

  4、身份证件的补(换)发

  如身份证件遗失,请领馆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照会外办申请补发,随照请附送一份贴好照片的登记表和报失证件原件。如属证件损坏,在照会外办申请换发时,请随照退回原损坏证件。

  5、身份证件的交回

  如领馆人员离任或调至本国驻华其他使、领馆工作,请领馆在持证人离开当地后3日内照会外办,并随照退回其身份证件,由外办送回外交部领事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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