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担当者撑腰鼓劲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南粤清风网

近日,佛山市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制度层面建立起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进一步强调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撑腰鼓劲。

就如何宽容干部的失误,佛山市早在2015年就出台了《关于落实省委“三个区分”激发改革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对消除干部顾虑、推动改革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干部借口能力不足不能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通过深化制度创新,进一步激发干部的改革精神和奋斗精神是必然选择。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意见》立足“三个区分”工作思路,结合容误工作探索经验,坚持“容纠并举”,进一步拓宽了容错条件和范围,规范了容错程序,还大胆探索纠错机制,对“谁来纠错”“如何纠错”给出了指引。

在容错方面,《意见》从启动条件、认定标准、免责情形、工作程序、结果运用等5个方面作了明确说明。对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担当作为、履职尽责但仍然出现失误错误的,凡不违反党纪国法,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谋取私利,未直接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均可按要求启动容错工作程序,其中13种情形可按照省纪委有关文件要求获容错免责。经认定容错免责的,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单位绩效目标考核或个人年度考核时,均不作负面评价。

在纠错方面,《意见》创新性地梳理出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和党员干部自身共5类纠错主体,对每类主体如何纠错进行了细化。对照《意见》,5类主体可“按图索骥”,如何纠错、纠偏一目了然。

佛山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容错、提出纠错,既卸下履职担当干部的心理“千斤担”,又防止有人把容错机制当做犯错的“避风港”,还通过及时纠错避免干部“走弯路”,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探索思路。

佛山市法律顾问团成员、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林瑞青表示,《意见》可操作性强,是基层激发干部担当有为的“说明书”,是佛山市在落实中央、省工作部署上的先行先试,将对该市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产生正向激励作用。(佛山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