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检查中发现,该市某区纪委监委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线索处置不规范、调查取证不严谨等问题。依据近日出台的《深圳市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该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和具体办案人员进行了“谈话提醒”。
如何保证纪检监察干部规范行使审查调查权,是备受关注的问题。深圳市纪委监委出台《办法》,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职责划定“红线”,列出“负面清单”,对因工作过错触碰“红线”的将严肃追责。
与此同时,深圳还配套出台了指向性和操作性更强的《深圳市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办法》,为审查调查工作再加一道“封印”。
干部出现哪些情形将被追责?《办法》列出了执纪审查、监察调查流程中46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一旦出现《办法》里规定的情形,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那么,一旦发生需要追责的问题,由谁来追责呢?《办法》明确,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牵头实施,同时规定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人员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出现过错需追究责任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值得一提的是,与党纪追究一样,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
深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最大程度确保了对审查调查全流程和全人员的问责追责全覆盖,使责任追究情形更为细化、执行更具操作性。“我们不仅要通过完善制度构建起对纪检监察干部全方位自我监督网络,也欢迎来自社会和媒体的外界监督,以切实维护特区纪检监察队伍的纯洁和肌体健康。”
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深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正在着手优选聘请一批特约监察员。下一步,会邀请他们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