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发布的一份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报告中指出,社会组织领域的腐败问题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查处和监管力度与群众的期盼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据中国社会组织网披露,截至今年3月1日,全国社会组织总数达805418个,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占52.46%,社会团体占46.74%,基金会占0.8%。从拆迁评估到项目审批,从企业改制到产权交易,从代理服务到工程监理,从扶贫济困到救死扶伤……随着经济转型升级、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由于受传统行政化管理模式、自身发展路径严重依赖性等因素的制约,一些社会组织滋生的腐败问题日益引发社会关注。规范社会组织管理,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已成为反腐败的重要课题。
不容忽视的社会组织腐败问题
不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提供客观、公正、中立的咨询、管理或服务是其最基本的职能,非营利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然而,一些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业的轿子,收企业的票子,图自己的乐子”,腐败问题令人震惊。
被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痛批的“红顶中介”最为典型。他们依托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权力,在开展市场推广、评审或培训等工作中,或违规收取巨额费用,或获取垄断收入,扰乱市场秩序。据报道,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发现,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一家钢铁企业竟然要向118家协会商会学会缴纳会费等费用累计金额500多万元,单笔费用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这些协会以“服务”之名行“揩油”之实,损害了企业利益,啃食着改革红利。
一些社会组织内部的腐败行为,主要体现在社会组织领导依靠手中掌握的权力敛财。中国畜牧业协会原秘书长沈广就是如此。他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协会公共财物,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
有的行业协会特别是中介组织甚至主动“围猎”党员干部。几年前曾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湖北省一招生中介组织人员蒋某,主动结识了湖北美术学院原党委书记刘刚的妻子,并通过刘刚的帮助,几年间将17名艺考生“送入”湖北美术学院就读。为表感谢,蒋某分4次送给刘刚妻子94万余元,除向学校招生办缴纳的所谓“赞助费”外,其余均落入刘刚夫妻腰包。
慈善机构、基金会也并非一方净土。“诈捐门”“发票门”“天价餐费”“欺骗性培训”……接连曝光的丑闻,让慈善业深陷泥潭。一些慈善机构从业人员甚至动起慈善款的“奶酪”。浙江省纪委前不久就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云和县民政局原副局长兼县慈善总会副会长、秘书长曾观明利用职务便利,在慈善救济款物分配过程中优亲厚友、违规套取助学补助资金、特困老人供养资金等。
由于社会组织的属性和特点,加之一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健全,处于模糊地带,一些社会组织背离了其服务社会公益和担当社会治理的责任,在某些权权交易、权钱交易乃至期权腐败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偏离“社会属性”必定衍生腐败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社会组织亦是如此。
一些专家学者表示,社会组织的腐败行为,与对公共权力制约不够紧密相关。有的社会组织本身就是“二政府”,有的在人员、办公地点、职能等方面与一些政府机构交叉重复,有些事项只有有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才能办成。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管理体制滞后是社会组织发生腐败问题的根源。长期以来,一些社会组织依附于政府部门,沿用行政方式管理,在资金来源、管理运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成为政府行政权力的延伸。
不仅如此,有的行业协会利用与政府的“依附关系”或者协会领导与政府官员的私人关系,当起“掮客”。已“落马”的浙江省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吴坚正就是如此。他在担任温州市人防办副主任期间,通过“红顶中介”垄断地下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和审查,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他承认,自己把本应是政府职能的工作移交给一些中介来承担,以垄断的方式运作。
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看来,很多行业协会虽然是社会组织,但背靠政府,拥有政府授权,本身掌握着一些隐形权力,比如制定行业规则、组织行业评比等,甚至权力滥用,通过向会员单位乱收费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社会组织内部“一言堂”的管理乱象也不可忽视。按照一般章程,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应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但实际上很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或任命的,选举流于形式,日常工作如何开展、资金如何分配使用等则多数由负责人说了算。
除此之外,社会组织的外部监管机制、公开透明机制缺位也容易导致腐败。一方面,作为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因人员和经费等制约,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基本局限于登记、年检和执法查处等。另一方面,一些公益类社会组织缺少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钱怎么收、怎么用,外界知之甚少。
深化改革强化综合监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组织管理和改革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述新要求,中办、国办以及发改委、民政部、中组部、财政部等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下大力气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标志是,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并强化综合监管。
福州大学廉政文化与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刘碧强认为,“脱钩”是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重大突破。同时,他认为,“治理社会组织的腐败,最关键的是对社会组织进行产权改革,改变其对行政的依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组织真正参与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中,为市场经济服务,为社会服务。”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把社会组织改革纳入其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总结改革经验,推动社会组织立法,是防治社会组织腐败问题的保障。
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金珍坦言,我国现行的与社会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应当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用法治思维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公平竞争。
对社会组织运行过程的监管也要同步跟上。据报道,目前市县一级大多没有专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无力监管或监管不到位情况较普遍。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邓联繁认为,应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积弊,清除监管死角,惩治不法行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名说,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国际通用的管理方法有两种,追惩制与预审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预审制,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时候比较严格。追惩制则是在登记注册的时候门槛低,但是登记注册之后加强监管,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则实施严厉惩罚。他认为,除了研究和开发更多的监管手段以外,还应建立公益举报和回应系统,对举报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
福建农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陈建平建议,社会组织治理应同时做好“加减法”。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加法”,即按照政社分开的要求,依照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治理思路,规范责权利的边界,通过完善自制和自治机制,提升服务和监督能力,为社会治理注入鲜活动力;从党政部门的角度来说要做好“减法”,即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通过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公平正义的市场主体服务保障体系。
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迫在眉睫。庄德水表示,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让每一笔资金流向都有详细说明,每一笔开支项目都有合理解释。
此外,还要以雷霆万钧之势,加大对社会组织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触犯刑法的依法惩处。建立健全政府主管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倒查社会组织腐败问题背后的失职失责行为,倒逼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好监管责任。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良好的行为示范引导,推动社会组织良性健康发展。(记者 陈金来 通讯员 陈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