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讲堂】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很多读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留言板提出有关问题咨询,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监察法,回应社会关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摘编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一书中的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一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同时,监察委员会也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动报告专项工作。

  二是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涉及监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三是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即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是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即一定数量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监察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监察委员会答复。(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