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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证照须知
2003-06-17 11:37:50 

  一、各办证单位根据回执上的时间或通过条形码检索确认护照签证或通行证签注已办妥后,凭办证回执到发证窗办理领证手续。

  二、领取护照时,注意认真核对护照上的姓名、汉语拼音、性别、照片、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是否正确相符;核对签发部门的名称、钢印、红色印章及签发人签署是否准确完备。

  三、领取护照后,交持照人本人在护照指定的签名处签名,不得由其他人代签,不得使用汉语拼音、英文或其他外文签名。签名时必须使用墨水笔或毛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护照上的签名样式必须与签证申请表上的签名样式一致。

  四、持照人必须妥善保管护照,严防遗失或被盗。若发生此情况,在国外,应立即书面将有关详情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在国内,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将报案回执及本人检查报告呈报所在单位外事部门,经外事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省外办护照签证处审核处理。

  五、赴免签国家的,检查是否已办妥出境证明,并注意核对证明内容是否准确无误。

  六、人员回国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回发照机关,个人不得保存因公护照。

  七、领取证照需由专办员或地市外事部门委托的专人统一办理。(如由委托人办理必须有办证单位的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八、办理新证照的,在未交回旧的有效证照前不能领取新证照。

作者:林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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